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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图)

2017-11-06 14:47 文章来源:人民网   作者:邢郑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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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工商总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里显示,竞买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恶意串通行为;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两大修改内容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拍卖法》的修订,将《办法》中相关内容从“先证后照”修改为“先照后证”。即将旧《办法》中第4条中规定设立拍卖企业需“经有关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条款修订为新《办法》第4条中“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新《办法》对拍卖监管相关制度做出改变和调整,删除了旧《办法》中关于拍卖备案的规定。同时也删除了关于现场监拍制度的条款。

关注重点

该《办法》还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中拍卖自己物品的,工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而让员工“冒充”竞买人的,将被处以拍卖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均将被处罚。《办法》规定,拍卖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对于此次新《办法》的调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中国拍卖行业经过30年的发展,市场在不断变化,行业标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拍卖行业标准已经覆盖到包括文物艺术品拍卖、机动车拍卖、房屋拍卖等在内的多个领域。行业的自律规范也不断完善,企业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律模式,这都为备案、现场监督等条款的取消提供了基础。

在《办法》的具体实施方面,欧阳树英指出,“如今,许多拍卖活动都已经变得常规化,一些拍卖活动场次多、标的多,无论是拍前上千件拍品的备案还是拍后几百个竞买人的备案都对拍卖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工作压力。而现场监拍制度对工商部门来说也牵扯了其大量的人力,这两条的取消顺应了市场行业变化的趋势,体现了监管部门‘放管服’、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的决心”。

《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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