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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非文物类建筑保护力度

2018-07-13 08:22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李宗远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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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城市文化精神的重要载体。根据历史价值,北京市将市域内的建筑划分为二类:文物类建筑和非文物类建筑(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但对非文物类建筑的保护存在很多不足。如普查不彻底,底数不清楚;拆真建伪,拆旧建新;概念不清,标准缺失;评定主观,应保未保;千人一面,人造景观,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保护和利用: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加大监管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最突出的是只有一部《条例》,从法律的层级和效力上看,不足以起到保护和震慑作用。建议制定一部更加严格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层面加大两种建筑物的保护力度,在古都保护方面在全国树立示范引领作用。

二是维护新总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保护意识,认真落实新总规。 三是加快普查进度:运用新技术和大数据,摸清底数,做到立体保护。扩大普查对象和普查年限,实行登录制度——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分级,能够列入文物类的,应列尽列,应保尽保。在建筑物普查上,要善于运用新技术和大数据。 四是添加认定主体:完善认定程序,引导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的文化权。在两种建筑认定主体上,由文物部门负总责,国土规划等部门协助。在认定程序上,增加公众的参与。 五是提高当代建筑水平:处理好新与旧的关系,做到历史与现代融合一体。规划部门尽快出台设计指导原则,全面提升当代建筑设计水平,打造能够体现北京历史文脉、承载民族精神、符合首都风情、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精品建筑。 六是发挥利用价值:保护优先,吸引社会力量,合理利用。在建筑物保护和利用上,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重视生活于其中的居民主体地位,实现居民与建筑物融合共生,让文化传承具有真实性和持续性。同时要大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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