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舶来品,在欧洲已经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商业拍卖进入中国只有一百多年,而专业艺术品拍卖在我国的历史仅仅25年。
虽然时间短,但我国有一部别国都没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它对于发展我国的拍卖事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会大众常有一种误解,认为《拍卖法》是由拍卖行业协会或是由拍卖公司设立的,这源自对我国立法工作的不了解。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组长由当时的国内贸易部何济海副部长担任,副组长为前内贸部王魁才总经济师,成员主要由内贸部政策体制法规司、行业管理司、市场建设司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起草工作小组设在政策体制法规司,具体负责起草、修改和协调等工作。起草人员还专门到英国和德国考察相关立法和拍卖市场,最终,《拍卖法》于1996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拍卖法》里有这样的规定,拍卖行不能拍卖自己的物品,只能接受他人的委托拍卖,再召集潜在买家前来竞价。有人认为:拍卖行一手托两家,公平地对待买家卖家;社会上一些人认为拍品送不进拍卖场是因为拍卖行只重视买家而不重视卖家。事实上,拍卖行更加重视卖家的利益。因为,拍卖公司与卖家签署的是委托拍卖的代理合同,而与买家之间也许没签任何协议,仅仅是提供一种方便竞买的服务;拍卖行所挣的佣金与成交价成正比,利益与卖家利益成正相关;而买家希望尽量买便宜些,这与拍卖行利益相反;由于拍品资源上的紧张,拍卖行接受委托时对重要拍品会在佣金上会给以打折,但一般不会对买家佣金(国外常称此为“酬金”)打折。
藏品送不进拍卖公司的原因很简单,不是拍卖行不缺货、不重视,而是送来的货不行,要么品质不行,要么不值得拍卖,要么东西不错但底价过高。
判定一件文物艺术品的真伪,一般只能依靠鉴定者的眼睛进行辨别并与记忆中的真品标准件进行比较而得出结论,因而鉴定常常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经验主义。文物艺术品的真假区分往往都是相对的,因为谁也没在现场见到画家在画,工匠在做,绝对真的证据常常很难找到。所谓真假判断实际上就是一个接近真品的百分比,说某件作品为真,是指其真实率或许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因此,世界上大多数的拍卖行都奉行一条成文或不成文的惯例:对艺术品古董可以不保证其真伪和品质,由买家们凭各自的眼光以质出价,价高者也许代表了真实性更高,品质更好。社会上对此议论纷纷,认为拍卖行应该要保真。这实际上是没弄明白文物艺术品的特性,也没搞清艺术品真伪鉴定的难度和相对性。拍卖行不是拍卖品的主人,而各种文物艺术品的品质参差不齐、千变万化,拍卖行无法真正了解他们的内在质量。拍卖行如果做出保真承诺就是对相对真的东西做出绝对承诺,这是不切实际的。即便最终问题到了法庭上,仍然面临真假无法绝对判断的问题。
我国《拍卖法》依据国际上的法律、惯例与古玩旧货的特点,在其第61条里规定了当拍卖企业无法确认拍品真伪及瑕疵时,可以声明不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这样的“不保真”声明是合理的,准确反映出文物艺术品和拍卖经营的特点。因为没有绝对的真,也就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有绝对的担保,否则,要求保证文物艺术品绝对的真,拍卖行也就都不要办了。
当然,由于《拍卖法》在61条上规定的不够细致,也会让某些拍卖行钻了空子,不去认真选择拍品而造成大量假货充斥拍卖场。
由于拍卖品的文化艺术属性,美丽的光环罩在拍卖行身上,拍卖行的人都显得很有文化品味。笔者常听到一些藏家抱怨某些拍卖企业员工身上的商业味儿太足,过于势利。比如,征集拍品时讨好卖家,到拍卖会前又围着买家转;今年谁送拍谁就是“大爷”,明年没送就不受重视。笔者以为,拍卖业与通常的贸易营销行业不太一样,它没有固定长线的产品,春秋两季拍卖可能都要从不同的卖家去拿货,让不同的买家来竞买,因此很难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春拍找你,秋拍找他,“一把一利索”。尤其在内地拍卖行间激烈竞争的局面下,谁有货拍卖行就拉拢谁,谁可能买拍卖行就围着谁转;而客户也类似,哪儿拍得好就送货到哪儿,哪里有好东西就去哪里买;互相的忠诚度都比较低。这种短期关系营销模式往往造成拍卖行在客户维护上出现漏洞。
近来的官方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5月15日,中国大陆所有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结算的拍品总额仅为总成交额的49%,降至历年来最低,尤其在高价位拍品上的结算率更低。许多人认为,这是经济情况不佳和买家诚信度不好形成的违约不付款。实际上,这种结算率低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为延迟付款,对于一些高价位拍品,拍卖行常允许买家可以不按照规定的付款期支付,延长的时间超出了结算统计报表日期,因此没能及时反映在结算率上;其二,违约不付,比如买贵了,后续资金“掉了链子”等都有可能让人悔约;第三,某些拍卖行对一些高价位拍品采取的“假拍”行为使得结算永远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