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认为,估价是根据过去几年中其他同类拍品的拍卖价格所制定的,有一套严格的体系,但实际上,拍卖行专家没有义务将估价范围限制在公平市场价值,或是任何客观衡量标准上,尤其在市场上行时。
这不像股票开市前的“集合竞价”,反映的是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共同价格认同。拍卖的底价完全取决于托运人愿意接受怎样的价格(当然,如果要价太过离谱,专家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没有法规监管或其他条件会限制估价范围。
例如,现在拍卖行收到了一件拍品A,根据各种价值评判因素,专家认为A可能值10万元,但通常他不会直接给出10万元的估价,而是会评估其他因素:
·情况1:如果拍卖行或专家的议价能力强,发货人相对顺从,也没有其他拍卖行的竞争。
·这时专家会倾向于压低A的底价和估价。比如将底价压至6万元,估价则设置为6万-8万元,寄希望于激烈的竞争将价格推至目标价格(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