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朝阳法院获悉,摄影家薛华克起诉油画家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的余下7幅作品,已全部审理完毕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对于与照片高度近似,能够认定燕娅娅系照搬照片绘制的五幅油画,法院一律认定燕娅娅侵犯了薛华克的改编权;对于与照片画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认定燕娅娅使用了照片内容的两幅油画,则判决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去年年底,作品《奶奶》最先被法院一审认定不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薛华克和燕娅娅均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二人在当地相遇。薛华克主张当时他先行拍摄照片后,燕娅娅向其索要照片并据此绘制成油画,燕娅娅则称薛华克是由她带到创作现场,在人物摆好姿势后,她进行绘画的同时,薛华克进行了拍照,但双方就此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经比对,燕娅娅的油画《卓玛与阿妈》、《阿妈与达娃》、《依扎提》、《古丽乞热》以及《塔合曼的小古丽》分别与薛华克相应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除细微差别外,二者在所表现的主要人物的特征、表情、姿态以及服饰等方面均相同,且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或对外展览。但油画《看着我的眼睛》、《左拉》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除表现的人物和角度相同外,二者在人物画面形象的比例、五官特征、视觉远近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燕娅娅就上述油画还提交了附有画中人物证言的草图。
对于与薛华克摄影作品高度近似的五幅油画,法院经审理认为,燕娅娅并未就其系独立创作提供充分证据,而油画与摄影的创作过程、手段完全不同,二者即便在表现相同对象时,也很难达到涉案油画与摄影作品在人物形象乃至细微的特征、表情、姿势等方面如此高度的相似。并且,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或展出,燕娅娅有机会接触到相应摄影作品。故可以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
法院表示,作为写实类作品,涉案摄影作品所表现的人物仅为创作的题材,作品所呈现的画面形象才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也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燕娅娅的涉案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二者所表现的画面主要形象基本相同,表明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不仅参照了薛华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华克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了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
对于与薛华克摄影作品存在明显差异的两幅油画《看着我的眼睛》、《左拉》,法院认为,尽管双方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薛华克未举证证明向燕娅娅提供了其涉案作品以及燕娅娅还提供了附有画中人物证言的草图等因素,所以法院没有认定这两幅作品构成侵权。
案情回放
薛华克为摄影家,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自2006年开始,燕娅娅陆续将其绘制的以西藏或帕米尔高原当地居民为表现对象的油画在专业刊物、个人作品集或者个人展览上发表、出版、展出,并将其中部分油画通过拍卖公司以三十万左右的价格拍卖。后薛华克以燕娅娅的部分油画与其拍摄的摄影作品内容相同为由将燕娅娅诉至法院,要求燕娅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每幅油画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