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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卖掉传家古董买房 被骗掉5万元宣传费

2014-07-03 10:04 文章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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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鉴宝》等节目的走红,民间古董拍卖逐渐升温,但由于监管不到位,拍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日前,滨湖法院就审结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江苏某拍卖公司成为被告。原来,该拍卖公司在约定拍卖几件藏品,并收取5万元的宣传费用后,不仅没按约拍卖藏品,宣传费用也迟迟不归,原告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讨说法。

   拍卖家传古董

家住四川的王女士是一名教师,有几件家传古董,分别为雍正斗彩大盘、福禄寿如意、银盘和六副玉手镯。2012年6月,为了给女儿买房,她决定拍卖这几件古董,于是找到了江苏某拍卖公司。经过拍卖公司员工孙某估价,这几件古董价值4000万元。

很快,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佣金为定锤价的10%,无其他费用,服务期限为1年。同时,孙某又以江苏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拍卖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与王女士签订杂志上刊合同,约定为王女士所拍卖的古董进行修复,并在该文化公司自营的杂志上刊登多个版面的广告进行宣传,收取广告费共计5万元。

同时,该合同还约定文化公司保证广告准时刊登,如因其原因造成漏登,则由其负责补登一次并退还当期广告费用。随后,孙某还口头承诺广告将于当年的8月刊登,而藏品将于当年的10月进行拍卖。

六次讨要说法

原以为藏品拍卖成功就可以给女儿买房,可谁知,一直等到2012年12月既没等到藏品拍卖成功的消息,也没拿到退回的古董藏品,这下王女士坐不住了。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王女士先后6次往返于上海与无锡之间,与拍卖公司交涉。2012年12月,在王女士的坚决要求下,拍卖公司向其退还藏品。2013年1月4日,拍卖公司向王女士出具《退款承诺书》,并约定退还王女士所交古董图录费及修补古董费等合计4.5万元,在2013年3月底退付。

事实上,拍卖公司没有按约履行退款义务。2013年8月6日,双方在无锡工商的协调下,拍卖公司再次向王女士出具书面承诺,约定2013年9月15日前结清王女士的欠款4.5万元。如果逾期不还,2013年12月30日还王女士本金5万元,付息5000元,共计5.5万元。可是,拍卖公司依旧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不得已,王女士诉至无锡滨湖法院。

法官提醒:

小心为虚高估价买单

经无锡滨湖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有关委托拍卖藏品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拍卖公司未能按约履行相应义务,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处,拍卖公司立即返还王女士拍卖宣传费、玉器修复费、图录费等共计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王女士交通等费用500元。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有些小规模的拍卖公司往往会通过故意虚报藏品估价,提高客户心理预期的手法,使客户甘愿为昂贵的前期宣传、修复费用买单。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拍卖公司时,一定要选择有过硬的专业资质、良好的行业声誉、有一定企业规模的拍卖公司,否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最终导致财物两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张宁婷程鹏薛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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