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市民王先生花6万元买来一件“古碗”,鉴定时竟发现“微波炉适用”字样,一时成了古玩界的笑谈。
沈阳的于先生更冤,明知购买的齐白石“名画”被鉴定为赝品,仍需要支付卖家137万元尾款。这件事在古玩收藏界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200万买幅“齐白石的画”
因喜好古玩字画,于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丁某。2009年,于先生在丁某处看到了一幅题款为“三百石印富翁齐璜作”的《玉堂富贵》画作。于先生 知道“三百石印富翁”是近现代中国绘画大师齐白石的号,“齐璜”是齐白石的姓名。一看是齐白石大师的画,而且还有一张发证机关为“中国故宫博物院文物鉴定 委员会”字样的《中国故宫博物院鉴定收藏证书》,于先生遂求丁某将画卖给自己。
为表诚意,于先生先给了丁某40万元。2010年6月21日,于先生与丁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丁某将这幅画以200万元卖给于先生。因为资金困难,双方约定于先生先支付给丁某50万元,并拿自己北京海淀区的一套住房房产证作抵押,承诺尾款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还清。
双方还约定,其间,不论出现一切任何事情和丁某没有关系,于先生保证不退不换,不能用其他任何理由到期不还款或拖延时间。如果于先生不执行此协议规定到期欠款或款不到位,于先生必须无条件返还此画,丁某将50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扣下。
购“名画”没付全款成被告
协议签订当日,于先生又给付了丁某5万元,并将房产证交给丁某作为抵押,将这幅画取走。2010年6月至7月,于先生又给付了8万元。事后,于 先生自行将《玉堂富贵》画作委托北京中博雅文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0年8月7日,该中心鉴定人牛福忠为其出具鉴定证书,鉴定为:“齐白石先生所绘, 展幅幅大,甚为少见,保存完好,有很高的收藏价值。”
2010年9月22日,于先生因资金问题找到丁某,经双方协商另行拟定协议书一份,约定2011年2月20日还清全部画款。同时,双方又一次约 定,“在此期间不论出现一切任何事情与丁某没有关系。于先生保证不退不换,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到期不还款或拖延时间。”2011年1月25日,于先生又给 付了丁某10万元。
可是,因于先生到期没有支付全款,丁某还是将其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按协议约定履行立即给付欠款137万元及利息。
上法庭发现名画竟是赝品
得知被起诉后,于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称自己购买的这幅画并不是齐白石所画,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如果是真迹,继续履行协议,如果是假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判丁某返还购画款63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万元。
对此,丁某辩称,于先生是看到现画实物而购买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重大误解,在自己交付书画后于先生亲自做了相关的认定,并多次 给付购画款。自己没有追讨购画款前,于先生从来没提起过该画的真与假,对协议的标的物是认可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调查,发现并没有“中国故宫博物院文物鉴定委员会”这一机构。这也就是说,画作附有的那张收藏证书也就没有了意义。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该画作进行鉴定,认为该画作是仿品。
买到赝品属“打眼”签订的合同有效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古玩收藏界的行规,在交易时对该物品的真伪出卖人并不保真,对古玩字画的识别均是凭借买受人自己的眼力、知识水平去判断真伪、年代。
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这是古玩市场的一项行规。古玩交易是知识、审美、经验、智慧的较量,主要考验买家的眼力和胆识。
此案中,双方为买卖《玉堂富贵》画作签订了两份协议,于先生将该画取走并部分履行了给付购画款的义务,证明所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所 示,虽然现经相关鉴定,该画作并非齐白石真迹,但因此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是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根据古玩收藏界行规,货品出手不退不换,购 买到赝品属“打眼”,不能要求卖家保真。因此,不能以无法实现于先生购买真迹的目的就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皇姑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合法有效,于先生应当依据协议所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于先生给付丁某购画余款137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