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务之急是完善“证据链”
广州日报:跨国追讨文物存在哪些无奈?具体到此次追讨,您预测会有什么困难?
霍政欣:法律途径有重要的作用,但也要受制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比如国内法的“善意取得”和“取得实效”。荷兰《民法典》规定,只要是善意取得,3年即可取得文物的所有权。
追讨的当务之急是与荷兰执法部门的合作,把相关文物被盗的情况尽可能还原出来,从证据上确认这具佛像就是福建村民丢失的佛像,把证据链完整地展 现出来。比如我们现在知道文物是在1995年时被盗的,最好是能够知道在什么环境下、通过什么渠道非法流出境的。有媒体称,荷兰《民法典》的“占有失效” 条款规定,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20年,可取得所有权。但事实上,荷兰《民法典》已经将文物的取得时限从20年延长到30 年,专门用于文化财产的追索。这就让我们对文物的追索争取到宝贵的10年时间。
黄瑶:在“肉身坐佛”一案中,在法律和事实方面我国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在法律方面,一是受“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的限制。荷兰还不是1995 年公约缔约国。也就是说,在未经荷兰同意的情况下,1995年公约就不能作为该案的法律依据。二是受“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据“肉身坐佛”的荷兰 藏家声称,他是在1996年购买的佛像,也就是说购买行为发生在2009年之前。若此,1970年公约对荷兰藏家的购买行为就没有约束力。
在事实方面,主要是证据收集。据悉,“肉身坐佛”并未在文物部门登记,也未留下翔实、可供科学辨明文物身份的技术数据。因此,我国相关方面应加大证据收集。
国家是追索文物最适合主体
广州日报:为了把“肉身坐佛”追回来,各方应该怎么做?此前是否有类似成功的案例?
霍政欣:根据1970年公约,只有国家才能对其他国家提出文物追索的请求;我国法律也规定,原则上文物归国有,因此,国家是追索文物的最适合主 体。国家文物局已启动程序追讨坐佛,这将迫使荷执法部门配合对佛像的来源进行调查,追回文物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另外,荷兰首相近期即将访华,这也是通过 国家层面索回佛像的有利因素。
如法律途径无法索回,我们还可以通过道义的、直接的谈判来取得。“肉身坐佛”的所有者是一位专门从事中国文物交易的商人,职业文物交易商需要考 虑在圈子里的声誉。如果佛像被证明是被盗文物,继续持有对他来说只会是一个污点,将文物转手也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利用法律的压力和道义的力量与他谈 判,也有可能解决问题。
黄瑶:我也认同国家是追索文物的最适合主体。对比前述追索途径,外交途径和诉讼途径应是追索“肉身坐佛”的主要方法。在目前阶段外交途径可能更为可行。然而,无论是采取外交途径,还是诉讼途径,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民间均应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用证据说话。
黄其柏:国家应立即启动司法追讨程序,首先我们国家以足够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人证)确认并予以声明“肉身坐佛”的所有权是属于中国,同 时声明该文物不仅仅是被盗文物而且也是非法出口的文物,特别声明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该文物符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 物公约》中约定的被盗以及非法出口的文物;其次寻求国际刑警帮助并将该文物录入国际刑警相关文物数据库;然后今年内尽早启动依据公约向荷兰法院以及荷兰文 物主管部门提出归还被盗及非法出口文物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