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海外的“肉身坐佛”。(资料图)
新闻背景
近日,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一尊千年佛像,因藏有高僧遗骸而引起广泛关注。不久,该“肉身坐佛”被福建省阳春村民认出系1995年该村被盗的“章公六全祖师”佛像。3月24日,国家文物局接受村民委托,拟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向荷兰方面启动追讨程序。
跨国追讨“肉身坐佛”会遭遇哪些难题?有何法律可依?各方应该怎么做?我们又能从中学到什么教训?
本期圆桌会议,我们联系三位文物法律专家,为读者解读这些问题。
本报记者 郑佳文 蒋林
依据国际公约做有利解读
广州日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肉身坐佛”,有哪些法律可以作为依据?
霍政欣:关于被盗文物应返还所有国的规定,主要存在于两个国际公约中,一是1995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虽然在1996年就决定签署罗马公约,但直到目前荷兰议会也未批准,因此公约对荷兰没有约束力。
另一个是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荷兰持有人声称购买坐佛的时 间是在1996年,而荷兰加入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是在2009年,这个公约在本案的适用上存在困难。但我认为,这并不妨碍我们依据它来启动文物追索程序。 中荷都是这个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适用于“被盗于博物馆及类似的宗教与文化机构中的文物”。肉身坐佛虽不属于博物馆馆藏文物,但它属于当地居民祭拜的祠 堂,可归为类似宗教的机构。荷兰买家声称1996年才购得此文物,但未呈现任何证据,在依公约启动调查后,佛像购买的途径、年代等才会浮出水面。可以 说,1970年公约的适用存在困难,但却是现阶段最有力的国际法依据,我们可依据它做出对我们有利的解读。
黄瑶:关于文物追索,1970年公约规定了三种途径:外交途径、诉讼途径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斡旋等。就“肉身坐佛”一案来看,最主要的国际法是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
黄其柏:如通过司法途径,第一,可寻求国际刑警组织协助进行追讨“肉身坐佛”,但历来通过此种手段追讨盗掘、盗窃、流失、非法出口的文物效果甚 微;第二,通过国际司法追讨,其中主要依据也是以上两位老师提到的两个公约;第三,根据其他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国际惯例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