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个人买卖古董
没有“保真”义务
双方打这场官司,争议焦点是“买古玩却买到了赝品,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此,邗江法院一审认为,古玩属特殊物品,民间古玩收藏、交易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不同于普通商品买卖。除经过专业权威机构鉴定为真品外, 个人卖家通常不对古玩物品为真品负保证责任,这也是民间古玩交易的通常习惯。原告作为民间个人古玩收藏爱好者,应当了解民间古玩交易的习惯。
本案讼争的瓷器及笔筒是被告的个人收藏品,没有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原告应当知道购买可能存在的风险。双方买卖是口头交易,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对 讼争古玩为真品作出过承诺,被告当庭对此也予以否认。原告现场看样后自愿选择并购买,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该买卖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守。原告 称上述4件古玩物品为仿制品、价值为1.1万元,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确属仿制品,原告因判断错误产生的风险也应自行承担,无权要求被告退货、退 款。判决驳回原告老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老刘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支招
买古董前应明确约定
以便事后维权
昨天记者了解到,目前二审已经有了结果。
由于民间古玩收藏、交易确属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买受人出价是基于其购买时对自身判断的自信,除非交易当时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买受人不 得以事后发现所购物品系新仿品为由主张退货,并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对此,扬州中院审理认为,老刘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针对古玩这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法官表示,如果卖家明知是赝品,以欺骗为目的,忽悠买家购买,则涉嫌诈骗犯罪,如果不知情,则一般不宜以犯罪论。 建议市民在购买古玩的时候,要么到专业的机构先进行鉴定,另外就是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或者对交易的相关细节录音录像,以便出现纠纷进行维权。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