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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周开始刖刑已普遍施行,并且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文书。到春秋战国以后,直到汉文帝时,把应断右脚的改为死刑,应断左脚的改为笞五百。春秋时将人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如战国时着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就是一桩典型的事例,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伦》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考古发现中这种屡见不鲜的断足现象,充分暴露了先秦时期奴隶主贵族的极端凶残。他们一方面将受刑的犯人的双足或一足剁去,怕他们进行反抗和逃跑。另一方面,依然不放过对他们的奴役,这种刑罚的奴隶虽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但仍体罚他们作守门一类的简单劳动。这些刖刑题材文物的不断发现,为研究古代社会与刑法提供了宝贵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