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的农民陆序仁,顺手牵羊地将顺达公司开采的5块重8吨的红碧玉矿石偷装上车,运到三门镇大滩村范道春家前面的公路边存放。2013年9月23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陆序仁盗窃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今年27岁的男青年陆序仁是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大滩村其席组的农民。
龙胜各族自治县有一种叫红碧玉矿石(又称“鸡血石”)的矿石比较丰富,2011年6月的一天,陆序仁雇请了四辆农用车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鸡爪村沙岭组沙岭坳李春佳山场,装运其与李春佳合伙开采的红碧玉矿石。装车时,陆序仁看见在李春佳山场旁边的顺达公司有几块顺达公司开采出的红碧玉矿石堆放在一边,遂起盗窃之念,于是,陆序仁叫挖掘机司机将李春佳山场旁边顺达公司开采的5块重8吨的红碧玉矿石偷装上车,运到三门镇大滩村范道春家前面的公路边存放。
顺达公司的红碧玉矿石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9月24日陆序仁到公安机关办证大厅办理证件时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6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将上述被盗的红碧玉矿石依法予以扣押。
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顺达公司被盗的5块红碧玉矿石价值人民币2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序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陆序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陆序仁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陆序仁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