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当前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种种乱象,胡月明认为,诚信不足是根本问题,“造假、售假、假拍、拍假、假证明是市场的焦点问题,做局、讲故事、炒作、欺骗成为常见手段,江湖专家、制式评论家横行市场,个别媒体推波助澜,地方保护庇护造假、制假肆无忌惮,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坑骗消费者。”除诚信问题外,艺术品创作导向、艺术品投资与理财、基础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互联网艺术品销售监管困难、艺术品市场执法困难。
在利益驱使和监管缺失的情况下,行业经营者和企业机构形成并遵循着固有的“行规”,市场乱象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市场的良性发展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艺术品市场亟待全方位监管。针对以上乱象,新修订的《办法》逐一立下“规矩”:
在监管范围上,《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进行全领域的内容监管。对于诚信问题,按《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不得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针对投资理财市场存在的非法集资等行为,《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基于市场基础体系不完善,《办法》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一系列新的制度,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
“《办法》确定了艺术品市场全领域的内容监管,从内容的角度确立了执法权;其次,将评估鉴定、利用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等纳入监管范围;第三,提出了明确的行业经营规范,规定了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种类,要求建立明示担保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强化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解读《办法》,陈通认为,需先把握以上几个要点。
简政放权、树立新规——执法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此前,我们在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无从下手的情况,而《办法》出台后,我们的执法工作终于有了‘抓手’。”在2016年艺术品市场管理与执法研讨班上,来自北京、杭州等地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基层人员纷纷表示。他们坦言,此前,基层执法阻力重重,《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给出了执法、惩处的依据;另一方面,落实了中央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不仅进一步激发了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还为行政执法提供了便利。
“22年了,艺术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层执法急需这样的法规。”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王宁之表示。他坦言,之前遇到过很多影响恶劣的相关案件,却没有相对应的处罚依据,执法遭遇困境。“艺术品市场发展很快,与此同时,从管理上、执法上,我们需要放更多力量在上面。”
王宁之的话得到了来自其他地方的基层执法人员的认同。江苏省文化厅市场处副调研员傅文田直言,长期以来,艺术品市场综合执法困难多,执法依据及尺度难以把握,“比如我们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经营者拒绝承认自己是艺术品经营单位,很多都打着‘小商品经营’等幌子。”他建议,艺术品市场行政执法要明确职责,要多同工商等部门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监管。
尽管《办法》已经尽力解决了执法难的部分问题,但接下来,执法人员还需要提高综合素养,专业委员会工作还需时间探索,需要专业执法学习。“需要做的工作太多了,但《办法》给了我们底气和信心。”参会的基层执法人员表示。事实上,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办法》中具体条款的实际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