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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频出 拍卖企业将如何

2016-04-20 08:52 文章来源:《财富》杂志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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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规定:拍卖行在拍卖之前不再需要向文物主管部门报批。原《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了类似的规定,取而代之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出经营记录,并报企业住所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若如此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拍卖企业减负,拍卖企业可以将征集时间安排的更加充裕,至少能节省出半个月以上的时间。

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没有给拍卖企业私人洽购留出空间。《征求意见稿》第二款规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不得设立文物购销企业。”这里在《原法》基础上没有进行改动,仍然不许可拍卖企业买断文物或在拍卖场下销售文物,这没能给出拍卖企业更为宽泛、灵活的经营方式,不知是否能在最后定稿时有所调整?

三、不区分一、二、三类文物拍卖资质利大于弊

2015 年 5月 25日,北京市文物局下发了一份《北京市文物局关于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北京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将不再进行一、二、三类的划分。已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各类文物的拍卖业务。此前,根据规定,只有具备一类资质的拍卖公司才能拍卖古董瓷器。此通知的出台,为处于“寒冬”中的拍卖企业“松了绑”,能够使得更多的拍卖企业缩短前期筹备时间,节省前期投资,更加有利于市场良性竞争的展开。

四、对回流文物减免关税、增值税是大趋势

为了扶持中国文物回流,加强内地拍卖企业在与海外拍卖行之间的竞争力,政府应该在进口税收方面进一步进行下调。 2007年,国家税务部门第一次将文物艺术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并与奢侈品放到一类中,规定:对于进口的文物艺术品将收取 12%的关税。 2012年对关税税率作出调整,降到 6%。此外还要对进口文物艺术品收取 17%的增值税。目前,根据新规定,超过 100年以上的文物可以免收关税,但仍要征收 17%的增值税。如此一来,许多文物收藏家在海外购买了文物艺术品,都不愿意带回到境内,而采取放在香港的保险箱里或境内的保税区里保管,以规避交纳高额关税和增值税。因此,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到境外购买中国文物艺术品并带回境内收藏,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减免文物艺术品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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