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打“公共牌”挣“商业钱”
“不是说地划拨给哪个单位就归哪个单位了,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说,如果原单位不再需要利用所属划拨用地,应当将其归还国家。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需经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江国华认为,只要土地性质没改变,用地单位将其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就是违规行为;若需引入资金建设,则应办理相关手续。
“到底花了多少钱?经营用地占地面积多少?项目改造后到底是增加了公共利益还是减少了公共利益?这些问题都应该公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永强也认为。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银华看来,即便是为了防止土地闲置将其出租,其收益所得也应归国家所有而不是用地单位;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担负起相应监管职责,保证土地按照划拨用途使用,建筑设施依规划审批方案建设。
“国家为公共利益无偿提供的划拨用地,其使用也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王永强建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规范用地审批,加强土地用途核验,防止部分单位以公共利益为名变相将土地用于商业经营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本报武汉8月15日电
来源:荆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