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建的九个认知
基于以上认识,我对重建持有以下认知:
第一,重建是文化遗产保护中无法回避、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和举措。新造出来的东西与历史的真东西不会具有同样的历史价值,只是真东西无可挽回地没了、毁 了,大家希望再现它的外貌、纪念意义、情感寄托等,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一些重建是不得不采取的积极的保护措施,如果局部不做一些修复,整体可能会继续损 坏。
第二,支持为文物安全所必须的保护性修复重建措 施,和不影响文物及其历史环境原状的少量、适度展示性重建活动。一般情况下,原状应当是一项文化遗产被社会和国家认定为文物保护对象时的现状,其次,在特 定情况下存在威胁文物安全、稳定的现状因素,应予整治,并遵循最少干预原则。
第三,任何形式的重建都应充分认识和尊重真实性对文化遗产本质的关联和敏感影响;确认重建的部分和整体不是历史的原物;重建内容在可能成为文化遗产保护 对象时的属性仅限于自身实际存在的时间和所模仿的时代风格。如永定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罗马中心的资深专家尤嘎·尤基莱托说,过去中东等地也有城市中 轴线,但随着时代变迁都消失了,唯独北京的中轴线保存至今,北京城也因而依然在呼吸。永定门作为北京中轴线南端的标志,重建可以理解。但我对重建比较保 守。林徽因说,今天拆了,明天再建只能是个赝品。确实,虽然赝品有时也可以成为典范作品,但它哪年建的就是哪年建的,不可能是再生的明代或清代的原物。
第四,在国际同行公认的世界遗产背景下,对于重建遗产的世界遗产身份的接受,慎重措辞。尊重不同社区基于民族、社区、家乡身份和情感认同等缘由,针对战 争、自然灾害、文化侵略和其他重大社会突发性事变对本社区传统文化所造成的破坏和改变,所采取的重建活动,同时注意此类重建文化遗产获得世界遗产身份的事 实,也不排除基于同样的理由,采取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管理措施的可能。
第五,重建的形式、材料、结构、工艺、色彩、体量和完整方案,要建立在可信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有充分可考和比较广泛共识的历史依据。
第六,地面没有历史遗迹遗存的考古遗址,可以适度采取服务于准确、生动科学展示目的的重建措施,但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尽可能体现不同的学术观点和推断。
第七,鼓励经过可靠的实验验证后采用适当的现代技术和手段,对历史建筑、城镇、街区、残损遗址和地下埋藏遗址的解读、阐释和展示。
第八,针对我国目前主客观大环境和基础条件,不支持或反对仅出于官员政绩、旅游开发或盲目恢复文物目的所采取的“打造”性重建,尤其反对没有历史根据、 劳民伤财的此类举措。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要坚持依法办事,遵循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 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九,一切重建动议和立项都应经过严谨细致民主充分的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应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相关争议做出认真反应。
(作者系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原副主席)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