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稿进入市场前应该“做足功课”
除了手稿上物权与著作权的争议,手稿的内容,特别是名人信札的内容,有可能涉及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或相关亲友的隐私或者名誉,公开拍卖势必将有关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因此,有关当事人可能就手稿的内容涉及其本人、家族或相关人的名誉而提出取消拍卖,甚至要求追究拍卖企业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对此类行为作出具体限定。解决该冲突的原则是,手稿涉及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以保护人格权优先。”周林说。
比如,在杨绛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就支持了杨绛关于侵害隐私权的主张。一审后,败诉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按照《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物权人除享有作品的展览权外,其他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行使。在一般情况下,因手稿脱离著作权人控制,应视为已发表,印制图录以及拍卖手稿,不存在侵害作者发表权问题;但如果是信札手稿,信札脱离写信人后,信的内容只传达到收信人,尚不构成发表。因此,拍卖信札手稿时,除涉及复制权外,还有可能涉及发表权,需要格外注意。”周林说。
北京律师协会法律专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邱宝昌指出,拍卖公司在对涉及名人著作权、隐私权的信札手稿等拍品进行公开宣传的处理时,必须“做足功课”,对相关矛盾要进行避免。
邱宝昌认为,及时做好和家属的沟通非常重要。“有时候,对方在意的不是复制,是大量复制所侵犯的隐私和名誉”。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吕洁则认为,作家、出版社两大群体也应当根据《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长期保护手稿的意识”。以迟子建手稿被拍一事为例,“她所投稿的这家杂志社早已停刊。许多杂志社倒闭后,把手稿都当作废品处理了,有些人有意识地从一些废品回收站找名人手稿、书信等,甚至形成‘产业链’”。
(制图/李红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