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城市公共艺术,缘起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罗斯福新政中的“公共工程艺术计划(PublicWorksofArtProject,简称PWAP)”。这是公共事业振兴署(WorksProgressAdministration,简称WPA)通过雇用失业艺术家,缓解经济萧条并扶助艺术文化发展的一项艺术政策,也是美国国家公共艺术政策的雏形。它完全由政府出资,资助、雇请贫困艺术家为公共建筑物与环境空间创作壁画、雕塑等公共艺术作品。1935年,作为政府支持艺术的又一项“联邦艺术计划(FederalArtProject,简称FAP)”开始实施。几年间,5000多名艺术家受到政府的雇用,艺术家们在纽约、芝加哥、洛杉矶、费城等多个城市的火车站、飞机场、邮电局、学校等公共场所,共完成大约2500余幅壁画和18000件雕塑。艺术政策的实施也伴随着立法的出台。1934年,美国财政部出台《绘画与雕塑》条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共艺术百分比法案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接着北美地区的加拿大、欧洲的发达国家大部分城市都相继采用。其做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自上而下地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而这部分基金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中国国内最早为公共艺术立法的是台湾地区,中国浙江的台州则在2005年12月12日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活动的通知》,从而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设置公共艺术百分比政策的城市。地方法规的出台以及立法的完善,对公共艺术发展的促进,会有多大的推动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