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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博物馆在文创产品开发上应享有怎样的权利(组图)

2021-01-20 09:06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鹏,史明昊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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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个人、企业等投资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如观复博物馆、保利艺术博物馆等)并不受前述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所约束,其馆藏文物主要经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购买、接受捐赠与依法交换等形式获得。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馆藏的文物享有所有权,但此种所有权相较于普通“物”的所有权仍将受到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所有权权能并不完整。

对于文物之外的其他馆藏艺术品等,因其并不具备“文物”这一特殊属性;依照《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博物馆可以对馆藏艺术品等享有所有权。另外,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等,馆藏单位可以依法享有该类藏品原件的展览权。至于馆藏单位是否享有馆藏艺术品等所承载的其他著作权具体权利,则取决于馆藏单位与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博物馆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会通过仿制、扫描、拍摄等方式对藏品实物进行处理,为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博物馆也会制作一些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画册、录音录像制品等。

随着文博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潮流的兴起,目前诸多博物馆通常依托信息技术对藏品实物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包含藏品实物影像、文字语音介绍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内的综合性数字化呈现内容。这些藏品实物的转化形式与藏品一同构成了博物馆馆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该类馆藏资源系由博物馆自身或委托他人制作而成,博物馆可以基于自己的创作活动或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等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形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


责任编辑: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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