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故宫大盗”石柏魁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昨天,此案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回应媒体为何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盗窃数额认定的情况下,以盗窃罪判处石柏魁13年有期徒刑,并针对“盗窃故宫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解释。
本案中,被盗物品价值是石柏魁量刑的关键因素。但直到终审宣判,也未对被盗物品价值作出明确认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李松义对此表示,虽然没有定价,但丢失展品是有价值所在的,该案被盗展品共有9件,3件被盗后无法找回,已被找回的6件展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丢失的3件物品投保数额为15万。也就是说,不包括对找回物品的修补费用,承保单位也至少需要支付15万的理赔,这给保险公司也造成一定损失。
李松义认为,盗窃数额并不是认定盗窃罪的唯一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扒窃、入室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可以构成盗窃罪。在量刑方面,除了依据盗窃数额大小划分刑期,还有一些定罪情节可以作为依据,例如扒窃、入室盗窃和多次盗窃等。所以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案中即使无具体数额,也可以将定罪情节作为量刑依据。
此案庭审时,石柏魁的辩护律师提出,故宫虽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不能因此等同于故宫享有被盗后能够加重盗窃人刑罚的特权。我国实行罪刑法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盗窃故宫属于加重情节。
李松义介绍说:“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窃与普通的溜门撬锁是不同的,故宫博物馆中有170余万件物品属国家一级文物,均有不可复制无法替代的特性,与一般物品并没有可比性。也正是如此,对其的重点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被盗对象的特殊性,所以对偷窃行为予以重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李松义解释说,认定石柏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石柏魁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二是石柏魁所实施的盗窃活动造成了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