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上交者对文物应具有监督权
在华商报记者采访中,也有读者提出了好建议,市民王先生说,上交后的文物是否得到妥善保管,会不会被损坏,他建议在上交后,上交者应该对文物具有监督权,可以查询文物的保护状况,以免文物丢失或破坏。
采访中,也有不少读者认为,物质奖励是一方面,更应该加大精神奖励和宣传,让“上交文物是应尽的义务”深入人心,而不应该事事都看值多少钱。西安碑林博物馆副馆长王原茵建议,可以建立文保档案,让文物本体与上交文物人的故事及精神永远流传下去。
>>多知道点
《文物保护法》规定8种情况可奖励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1.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3.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4.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5.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6.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7.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8.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他山之石
徐州、常州奖励500元起
华商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我国只有个别市出台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其中有江苏的徐州、常州。
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徐州市依法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中规定,奖励形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以通报表扬为主,如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积极分子及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以发放奖金为主,对在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分布、埋藏密集区域看护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文物价值很高的,给予一万元以上奖励。
常州的规定中,对发现珍贵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文物价值较高的经专家评定后再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