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拍卖法》相关规定的建议。他提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 规条款。”
我国现行的《拍卖法》自实施至今未曾做过实质性修改,一些过于原则性规定已经不能有效监管和规范当前的拍卖市场,导致市场频发的乱象缺乏制约机制。据商务部统计,2013年国内拍卖企业已超过6000家,拍卖年成交规模已突破6000亿元。
随着我国拍卖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良机构和个人利用拍卖市场缺乏依法监管的漏洞,在未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资质许可的情况下,公然打着“拍 卖”的旗号,超范围经营,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万捷建议,“有必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拍卖法:一是扩大《拍卖法》第二条的适用范 围;二是增加关于网络拍卖的条款,使方兴未艾的网络拍卖早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统一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充 分发挥拍卖这种公开、公平交易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独特的资源配置作用。”
行业人士认为,目前来看,《拍卖法》的确有调整和补充的必要。首先,新交易模式和手段(如网络拍卖、微信拍卖)的出现,虽然涉及金额比较少,但 对吸引新客户参与市场意义重大。从长远来看,都应该努力去完善,对涉及文物拍卖的网络拍卖活动尤其需要更加谨慎。另外,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拍卖法》适用 范围只是境内的拍卖企业,而不是所有经营性拍卖活动。适用范围的模糊为市场混乱提供了空间。
对于《拍卖法》第61条第1款中的“瑕疵不担保”条款,社会上一直存在一种误读,认为拍卖企业可以无理由免责。这一条款也让《拍卖法》甚至整个拍卖行业都饱受诟病。
有行内专家解析,“其实,第61条的第2款对‘不担保’的条件已经做了明确限制。当然,随着社会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全面了解以及对艺术品标的固有 特性的认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能更加客观地理解‘瑕疵不担保’问题。近3年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一直在从事‘瑕疵不担保’国际惯例的系列课题研究,目 前已经完成了英国、法国等国家的专项研究。今年这项工作进入收尾阶段,将对国内外的情况进行梳理对比给出结论,如何主动补充现有的‘瑕疵不担保’条款给客 户更多的竞买信心和保障,是促进行业和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
谢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