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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创作不应该这么有钱途

2015-09-24 10:25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艺术评论 苏坚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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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吴姓画商起诉某范姓国画家的事,在界内外颇受热议。大家可能更感兴趣的是那些吓人的“数字操作”之变化及证实、当托等各种服务程序细节。

仅仅从此事中大家还是习惯用“画商”而不是“经纪人”称谓,这说明大家包容传统、世俗的做法,而不是基于现代商业社会契约规范基础上的行为。网 传起诉书中代理律师一开篇就用巴黎画商博拉尔与毕加索、布拉克、夏加尔、鲁奥等的赞助甚至救济的关系,用仇英、扬州八怪等与资本运作的关系,试图类比出对 本事件中“画家需要画商的资金投入和资本运作,而画商也希望画家的成功给自己带来丰厚回报,两者是互相依存的关系”的合理理解。传统农耕年代和艺术品代 理、交易的现代初期,契约意识、规则事实基本没有或未完全建立起来,如果参照那些时期,是不是也可以反问现在艺术家都居住、索要豪华别墅和四合院了,何以 会比那个时期贫困潦倒的艺术家更陷入价上德下之不堪?!

既然事属民事纠纷且当事人已诉至法庭,再去逐条猜测、分析两个人的“商事”细节意义不大。但愿庭审过程、此后判决中提示的一些现代社会从业从艺 的原则,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热源”和共识。我对事件涉及的艺术商业操作、艺术创作中与艺术价值并及至价格影响相关的问题,提点疑惑、谈些认识。

在所有关于艺术的共识中,最高共识是:艺术是艺术家自由思想、观念、理念等并由此自由行动的结晶。但在这个事件中,揭示了耐人寻味的恰恰与此共识相反的“结果”,在此无妨创造一个专门词语——“包养创作”。

“包养创作”其目的,主要不在于艺术的内容生产,而是消费和价格,消费兴旺和价格飙升最佳途径是快捷的生产、出货和包装、宣传。现代社会不可能拒绝商业推广,但若违背“内容生产”这个本质,就会舍本求末,违反艺术的基本规律。

在相关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很多不可理喻的“包养创作”的技法。首先,画商强烈的出巨资“包养”艺术家以使之成为“原配”的愿望。为了这个目的, 签下“婚约”之后,真爱也好、包装也好,为了能带得出门面招商,出现了颇为夸张的、几乎有点事无巨细的服务,罗列出来的清单,别说有现代契约意义的经纪人 或传统意义的画商,真有点“家佣”的意味。像“垫资当托”这样的事,尽管法律管不到,但当事人也知道这是违背社会交易的、见不得人的、公之于众时可以“沉 重打击对手”的手段。这样的服务、权利意识,也必然影响到内容生产。如果你想签下一个足球先生,最起码你得告诉他最主要的工作是继续磨练了得的脚下功夫, 告诉他你手头还有他人,不行你另带别人玩世界。

但有些“包养人”却明显不走在艺术生产、经纪的正道上,于是要别墅,有!要四合院,有!要会所,通通的有!……贪得无厌是人性,节骨眼上出“赖产”或故意递交“非常低劣的敷衍之作”的问题,便是“宠养”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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