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有义务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可追溯性的尽职调查,使艺术品经营过程中的维权工作有了基础与保障,可以推动艺术品市场新业态,如鉴证备案等业态的发展,为艺术品市场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
记者:《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哪些不足?在具体实施上可能会遇到什么困难?
西沐:《办法》的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就像其他领域的任何法律法规一样,《办法》不可能解决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久拖不决的一切问题,其不足也是明显的。
1。办法的发布是中国艺术品市场立法过程中的一个过程。对快速发展的中国艺术品市场来讲,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一个过程,都会面临中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而需要不断更新与超越的问题,办法也不例外。
2。只注重了程序与过程,而忽视了经营机构的能力建设的规定。如《办法》对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评估程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如果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没有涉及,导致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缺乏权威性,公信力的老问题会依然故我。
3。追溯的尽职调查缺少的一些环节,在系统化方面还缺失可操作性。
4。针对监管设定的机制及监管的具体对象、办法的规定条款有一些比较明显的漏洞。
5。系统性与系统能力不足。一方面,立法层级不高,再加上现实格局的冲击,治理会大打折扣。
6。《办法》中的一些或者是经营活动的界定,还需要有一个精准化、系统化的过程。如关于艺术品内涵的界定,艺术品投资交易的一些界定等,都存在这类问题。
所以,我们说,《办法》只是一个以艺术品为中心的针对艺术品经营的一个管理办法,是一种针对艺术品经营过程的管理办法,而离对艺术品市场系统性、体系性管理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在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正确认识、正确宣传、广泛宣传,要实事求是,既不能吊高市场对办法的过高预期,也不能让一部分利益相关的业务主体假此钻空子,误导市场。比如其 中在鉴定评估的条款中,强调对结论的真实性负责,这种真实性,是一种程序性真实,而不是很多人以为是对结论负责,即对结论的实质性真实,等等不一而足。而 一些机构,以此为由头,在大力兜售自己的业务。
二是要正确评价办法的效能,不要不足更不能过头;我们还要正确地理解这个办法的一些条款,正确地评价它在当下的一些作用。在理解上不要以偏概全,在管 理办法的效用上不要寄予太高的预期,关键是要持续进行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工作。另外,艺术品经营过程中的文物、拍卖、一些交易平台的管理,目前仅靠这个办 法,还很难涉及,更难统一起来,需要大量的整合与协同工作,这就更依赖与更需要更高层面的立法工作。
三是正视办法在落实过程中的难度。
四是要正视现有市场管理体制与格局,对《办法》实施带来的挑战。
五是要正视艺术品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与难度。如《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应买受人要求对其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既然是“应当”, 艺术品经营者就有义务完成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的尽职调查,但是,如果经营者拒绝进行尽职调查,《办法》并没有相应规定,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