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网络上的公示
是手稿?是书法?当《拍卖法》冲突《著作权法》
本次著作权纠纷案的两个重点在于:茅盾的信札到底应该定性为文字作品,还是定性为书法作品?拍卖流程和著作权保护如何协调?
“从著作权法意义上说,是文字?还是书法?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不同结果?”雅昌艺术网向相关法律界人士提出咨询。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解亘解释认为,名手手札拍卖涉及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表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四个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如果这件手稿作为文字作品来看待,文字作品则没有展览权的说法,只有美术作品才有展览权;这篇文字已在《人民文学》上已经发表了,已经发表了的文字作品则不存在发表权。”解亘表示。
“如果当做美术作品来看待,根据相关法规,原件的展览权归所有人所有,在拍卖案例中即属于委托方;如果对未发表的美术作品进行展览,则涉及发表权的行使问题。”解亘解释说。
而根据经典拍卖的代理律师研究调查,《谈最近的短篇小说》这件作品在2013年送拍之前,已经在徐州地区的展览场合进行过展览。根据法规,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因此,即使作为美术作品,拍卖公司自身并不侵犯发表权。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给出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对书法作品和信札有明确的边界。
解亘教授表示:“用毛笔写的手稿,不能认为一定是著作权意义上书法作品。书法艺术只有中国、日本有,在日本还也没有发生类似的案件。此前也没人讨论过。所以,这是第一次要讨论书法和信札作品的边界是什么?这会引发法学界,拍卖界的持续关注。”
那么,拍卖所涉及的著作权只剩下“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根据《拍卖法》的要求,文物艺术品拍卖之前必须进行公开公示。在正规的拍卖流程中,印刷图录、在网站上公示必然涉及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当拍卖法所规定的原则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时,应当如何协调?法律专家认为,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已有所考量,法律之间应该是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抵触的。在理论上解释为“合理使用”,即当有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时候,与著作权有相应冲突时,可视为对相应著作权人部分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在合法的拍卖流程去制作印刷图录,网络传播不应看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