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色变价和减三成扣缴后的盈余如何处理?有关史料和档册中未见记载不过,可以从赔补考虑。清代烧造行赔补制。如乾隆元年和二年,“所造瓷器釉水花纹远逊於前,又破损过多“,唐英“奉令赔补”,共银二千一百六十余两。而唐英亦于乾隆八年“将前项银两陆续齐交养心殿造办处查收”。①这一规定沿行至清末。如同治十一年,。九江关监督景福因承办大婚瓷器,“烧造未能合法,以致粗糙,不堪应用”,?“奉谕旨。。。‘仍著景福照数赔补,毋庸交部议处。’”②景福承办的大婚瓷器,自同治九年八月兴工至十年十一月内照数补造又据《广储司磁库财物项》档册,同治九年敬事房传皇帝大婚所传用各色瓷器中的10项,其在词治十年烧制所选落的件数便迖3473件,用银2665,790518两,这还不是大婚烧造的总数和全部烧制费#③与赔补相关,清廷规定了烧造破损比例,“册报破损磁器数目未及二成,核与定例相符应准其幵销”。?换而言之,烧造的破损率若趄过20%,管厂官便得设法赔补,<赔补费如此之巨,可能即出自次色变价减三成扣缴后的余盈、。是否如此,此与前所推计的变价余盈均有待史料印证。(添加微信号:shgudong)
邓之诚先生在《骨董琐记》中以次色变价瓷器“不数数见”提出疑问,认为“若非馈遗釣务官吏,即为并未烧造,姑为浮报,以乾没三成之费”*⑤次色器何以“不数数见”,当有待探讨。(添加微信号:shgudong)不过,应考虑;—、次色变价扣缴银数不低,晚清占烧制工本银的49.87%,而。且在发给制价时已扣除。二、烧造的上色、次色、破损有一定比例,内务府等部门可据烧成
乾隆八年九月十七日《唐英奏折》?②、《荦机处录副>,同治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景福片>。③《九江关造具同治十年分传办琢圆瓷器变价银数清册> ④光绪元年《磁库堂行簿》。⑤《骨董琐记》,卷二,《庚子大运传办磁器》。
率予以考核、三、《景德镇陶录》中明确记载,自乾隆初,官民兢市”,①这是乾隆初年行次色变价的有力佐证,可见,次色除少量外,似无可能浮报乾没或馈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