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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失海外文物众多 我们可以做什么?(组图)

2019-03-15 09:16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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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端方外赠的佛像 唐代,公元726 年 大理石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藏(? The Field Museum, Cat。 No。 32362, Photographer Gedi Jakovickas)(图八)端方外赠的佛像 唐代,公元726 年 大理石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藏(? The Field Museum, Cat。 No。 32362, Photographer Gedi Jakovickas)

向外国人赠送特品,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福冈市出土的“汉倭奴国王”金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类似的由中国皇帝“赏赐之物”或当时中国友人赠送之物,在日、韩两国应该也有一定存量。

1907年,美国驻华公使的夫人就拍卖过圆明园文物,据说也是中国宫廷赠送给她的。

返乡路线图

要实现文物“回流”,甄别文物流失的方式至关重要。

上述六种文物流出方式性质各不相同。通过战争抢劫、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道德上属于非正义占有。中国作为文物流失国或可以保留追索权。但真正实施追索时还需拿出证据,证明某件或某批文物系通过战争或走私方式流出。否则追索权同样没有意义。

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三种文物出境方式,道德上我们无法谴责,法律上我们也无法追索。不问青红皂白呼吁文物回流,是一种简单粗俗的行为。

比较复杂的是通过征集代理方式出境的文物。鉴于1930年以前(至少1916年以前)中国没有正式颁布过禁止文物出境的法律,能否对这些文物实施追索很难厘清。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即使征集代理当年将龙门的佛头斩首,也只需承受“破坏文物”的道德谴责。倘若征集者为了文物实施了抢劫,则另当别论。因为也许可以通过“抢劫案”定讼。

国际社会对于明火执仗的战争抢劫和走私文物,是明确反对的。正是基于这种明确态度,目前国际社会制定的适用于文物流出国追索文物的法律,主要针对三种情形:

一是武装冲突情况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性文件有一九五四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和2009年《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流失文物的原则宣言》;二是非法进出口(转让)的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三是盗掘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除上述文件外,中国政府还与十九个国家单独签定了围绕文物流失问题达成的双边协定。如中美双方就文物出境所达成的协定。

法律性文件涵盖了战争抢劫文物、走私文物和盗掘文物的追索原则,同时也保护了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文物不被追索。按照国际法规,一些网友不问是非,恨不得要求所有流失文物回归祖国的想法显得非常幼稚和不切实际。

有了法律的武器,追索成为可能,但实际操作仍困难重重。文物流失国通过法律手段向文物现存国追索文物,前提是双方都签署了同一份法律文件。即使如此,追索文物也非易事。首先要确定追索目标,其次要证明追索目标是以法律所反对的方式流出国外。例如证明圆明园兽首是被抢劫到法国的。但历史长河可能早已洗涤了各种记录,要给出法律认可的证据谈何容易?或许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并未向大英博物馆、维多利亚-艾尔伯特博物馆等中国文物收藏机构正式提出归还文物的要求。

当然也有法律干预之下成功实现流失文物回归的例子。1994年,河北省曲阳县五代时期义武军节度使王处直墓被盗,墓内甬道侧壁的两件彩绘浮雕武士石雕像不翼而飞。2000年,其中一件武士石像出现在纽约拍卖会。根据1970年公约,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这件拍品被无条件地送回中国。另一块武士石像随后也由美国收藏家安思远(Robert Hatfield Ellsworth)无偿送还中国政府。

比较意外的是,双边协定在当前文物回流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美双边协定每五年一签。自2009年首签后,2014年续签。续签并不顺利,期间与中国学者有过长期合作的美国考古学家文德安(Ann Underhill)等仗义执言,终于保证了这份双边协议持续执行。据统计,中美双边协议执行以来,通过海关归还中国的文物达五万件。

然而双边协议的处理对象是最新发生的案件。双边协议对于历史上因战争、走私和征集代理流出的文物仍然无能为力。在难以真正实现追索的情况下,国家最常用的手段,是“叫停”某些来历存在问题的文物拍卖。例如2016年11月,日本某机构计划拍卖一批中国文物。其中有证据表明,被拍卖的文物系非法流出中国。国家文物局致函日本,要求“叫停”这批文物的拍卖。

法律追索作为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流失文物回归手段,因执行难度大,难以满足国人对文物回流的渴望。寻找其他文物回流方式,变得十分迫切。争取文物持有人或相关人的捐赠,是实现文物回流的另一种手段。

2003年,国家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凡是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条免税规定,给海外捐赠文物创造了条件,表明中国政府鼓励捐赠。然而捐赠这种需要缘份的手段,终究不会成为文物回流的主渠道。购买是另一种选择。近年,部分手握巨资的国人或机构通过市场手段,例如到拍卖会上购买某些特定文物,实现了部分文物的回流。圆明园兽首、皿方罍(图八)都是近年通过拍卖手段获取的。有数据显示,中国拍卖业复兴的二十余年来,通过拍卖回流的中国文物逾十万件。然而通过市场竞拍方式买回流失海外的文物是否是理性的选择?有迹象表明,拍卖致使部分海外文物身价倍增,文物市场屡创高价。更遭诟病的是,拍卖按盘,致使部分战争掠夺文物和走私文物几易其手后,“洗白”了肮脏的身世。冷静思考,我们或许应该将用于竞拍的资金,花在国内日益消失的遗址本体保护上。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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