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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旅游中的古建筑重建:该不该?(组图)

2019-03-18 08:23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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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文庙大成殿 白海峰摄陕西安康文庙大成殿 白海峰摄

消失的古建筑是否可以重建,一直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本文从对“重建”一词的理解入手,解读重建之所以受争议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利用现有的重建案例和研究成果,从保护、研究、展示三个方面探讨古建筑重建的可能性,指出重建需要注意的地方和重建后建筑所具有的价值。

“ 重建 ”一词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重建包括修复、再建、复建等,是指对物质存在(或某种支配性非物质价值)已经灭失的文物古迹所进行的物质性再造。狭义的重建在2002版的《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曾经有过较为详细的定义。《准则》的“汉语—英语词汇表”中,有“重建”一条,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reconstruction,注释写道:“‘重建’是指以现存遗物及档案资料为依据,重新建造建筑物恢复其原状;其含义与‘再建’‘复建’不同。‘再建’‘复建’均为一种不允许的干预手段,因此没有列入《准则》。”

为了不增加歧义,本文中所指的重建是广义的重建。

重建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走进任何一处古建,几乎都能看到若干的建筑重修碑记。在现已公布的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中,绝大多数古建筑也都在历史上经历过次数不等的损毁与重建。

但是,我国古建筑重建的传统与西方文物保护的理念截然不同,尤其是违背了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宪章第十五条规定:“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促进对古迹的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

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之用便可。”在世界文化遗产的认定中,“真实性”这条核心原则就是来源于《威尼斯宪章》。因此,随着我国签署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禁止重建开始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时,新增了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这是我国在法理上禁止恢复重建的开端。同年,国家文物局审定并推荐发行文物保护行业规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其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此后,尽管《文物法》与《准则》进行过多次修订,但关于恢复重建的规定,改变并不是很大。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对文化多样性保护的进一步深入,文化遗产的重建已成为国际热点话题。我国著名的文化遗产权威学者郭旃先生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在国际文物保护领域,2016年简直成了重建之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原司库及以色列文物考古局原局长乔拉·索拉先生甚至提出他要发展一种新的关于重建的理论,以取代《威尼斯宪章》第十五条只同意原物原位归安的原则。

为了探讨古建筑重建的可能性,我们对目前国际和国内的已有的重建案例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归纳。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发现古建筑重建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保护、展示、研究三个类型。

1基于保护进行的古建筑重建

基于保护进行的重建活动,其主要的保护对象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文物本体的保护,二是对文化本身的保护,三是对文化传承的保护。

从保护文物本体的角度来说,按照《威尼斯宪章》的要求,允许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只是要求其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便可。这一原则适用于因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拆迁等人为原因,导致建筑突然消失,但是保存有大量的建筑构件,且有详细的测绘、建造图纸或保存了充分的文献、影像资料的情况。典型案例有丽江古城震后、汶川“5.12”震后和尼泊尔地震后对文物建筑的恢复重建,阿富汗对巴米扬大佛的重建工作以及叙利亚正在准备进行的战后古城恢复工作等。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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