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赝品气愤上诉
苏州人周竟成(化名)是一位从事茶叶生意的老板,这几年听朋友说收藏名人字画升值速度快,于是也加入了收藏大军中。2010年,周竟成在网上看到了某知名拍卖行发布的拍卖广告,细看之下,发现其中有几幅待拍字画十分喜欢,起拍价也在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内,于是在2010年6月13日欣然赶往该拍卖公司在北京饭店举办的拍卖会参加竞拍。
经过几轮激烈的竞拍,周竟成当天满载而归,自己看中的两幅字画——程璋的《马上封侯图》和林则徐的行书都顺利拍得,共计花费12万元,同时还向该拍卖行支付了佣金14400元。
2011年年初,由于生意上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周竟成便想将这两幅字画拍卖套现。然而当他拿着这两幅字画到另一家拍卖行想将之拍卖出去时,经过该拍卖行的仔细鉴定,最后周竟成被告知这两幅字画都是赝品。大感吃惊的周竟成迅速找到之前那家拍卖公司理论,质问对方为何拍卖赝品,要求解除交易,退还拍卖款和佣金,却被拍卖公司以“拍卖不保真”为由一口拒绝。
气不打一处来的周竟成便马上将这家拍卖行告上法庭,认为它以真品的售价拍卖赝品,明显存在恶意欺诈的意图,故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拍卖行之间的拍卖合同,退还自己之前支付的字画价款12万元和佣金14400元,同时根据“消法”关于买到假货退一赔一的规定,要求拍卖行还需赔偿一倍的字画价款及佣金共13.4万元。
签字确认无法追责
在法庭上,拍卖行却表示,在原、被告签署的《竞买人登记表》背面,被告以加粗字体大写“重要提示”的方式进行了声明,内容为:自行审视拍品,拍卖会前,竞买人应对拍品进行详细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拍品文字数据等仅供参考,对拍品真伪及其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拍卖行已经符合了法定免责的条件,不承担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而周竟成的代理律师则辩称,《竞买人登记表》上的签字并非周竟成本人所写,而后又说《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并没有签字,因此《竞买人登记表》的背面文字有可能是拍卖行事后添加的,在竞买时,拍卖行并没有向周竟成告知上述免责声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拍卖行在拍卖前就拍品真伪瑕疵作出了原告周竟成应当知晓的免责声明,而周竟成也在注有“重要提示”的竞买人登记表上签字,证明其已知悉拍卖风险。至于周竟成方面所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则均缺乏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样的判决结果,尽管在周竟成的预料之中,但依然让他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郁闷感,他说:“如果拍卖行拍假货都不用承担责任,那以后还有谁敢去拍卖?反正我以后再也不会参与拍卖了,这里面的水太深了。”
免责声明压倒竞拍人
无独有偶,像周竟成这样的遭遇这些年并不少见,比如北京人严海(化名)4年前在北京某酒店参加某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时,通过竞拍拍得名为画家白雪石的《白云红树山庄》,竞拍价格为12万元,竞拍佣金为1.2万元。
凑巧的是,一年后严海在一次活动中有幸与该作家之子结识,经过他确认,该作品并非其父亲真迹。这一鉴定犹如晴天霹雳,让严海懊恼不已。因为当时竞拍时,拍卖公司用了大篇幅的介绍和专家鉴定报告来证实该画作为真迹,这也是严海确信拍品真实而参与竞拍的直接原因。为了挽回损失,严海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拍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竞拍佣金1.2万元、拍卖款12万元以及这段时间内的利息损失。
拍卖公司在法庭上则辩称,尽管严海拍得画作经过画家之子确认为赝品,但其不是国家专业权威鉴定机构,其言论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何况《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拍卖公司不应对拍品的真伪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严海既没有跟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也没有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所以担保公司也无法为严海提供担保。退一万步说,就算没有上述规定,严海想要撤销拍卖合同,也已无法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画作即是当时拍卖公司拍卖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原告严海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然而现在严海对当时拍卖交易的程序没有异议,其主张诉争拍品系赝品,但也未向法院充分举证。另一方面,被告拍卖公司的拍卖展示程序已有效保障了严海在竞买前有权充分了解诉争拍品的现状,故严海在知晓该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其自主作出竞买选择应承担艺术品拍卖所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严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面对13万余元瞬间打水漂又无法追回的窘境,严海既无奈又不满地说:“中介撮合买房还要核实房东真实信息,如果待售房源是假的,买家钱被骗了,中介也要负连带责任呢。拍卖行一样是做中介的,怎么他们就不管拍品真假了呢?这样的生意也太好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