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为参加拍卖会,接受某拍卖公司发放的拍卖图录,并在作为定金收据的《竞买登记表》上签名。拍卖结束,赵女士未能按时付款完成交易。拍卖公司将她诉至法院,要求不予返还定金5万元,且要求赵女士另支付竞买成交价20%的违约金。日前,杨浦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拍卖公司不需返还赵女士定金,赵女士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去年4月,赵女士参加了某拍卖公司的春拍会。她收到该公司提供的图录一份,图录背后印有该公司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赵女士缴纳5万元定金,并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这张表格同时作为定金收据。
拍卖会上,赵女士拍到几件艺术品,价值60余万元,但她没有按时付款完成交易。拍卖公司向她发出《撤销交易通知》,赵女士没有回应,公司便将赵女士诉至法院。
拍卖公司认为,赵女士竞拍成功后未提货,也未支付任何款项,其行为构成违约。赵女士在登记时,《竞买登记表》上明确按照图录背后的《拍卖规则》进行交易。该《规则》规定:“拍卖成交日起60日后,如买受人仍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20%的违约金。”故拍卖公司不应返还定金5万元,且要求赵女士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赵女士辩称,自己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是成立的,但双方就《规则》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她在《竞买登记表》上签字,是为以此作为公司收取定金的收据。赵女士称自己没有注意到《登记表》中印制好的格式条款,拍卖公司也未做提醒,因此对此不予认可。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赵女士之间存在拍卖合同关系。赵女士在向拍卖公司缴纳定金5万元后,作为竞买人参加了拍卖。但在竞拍成功后一直未付款提货,构成违约。她在《竞买登记表》中承诺,“如有违约,同意原付定金被公司没收”,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同时,法院认为,拍卖公司与赵女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当通过签订正规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约定。而拍卖公司却将《规则》印制在《拍卖图录》背后,且未作明确告知,这显然有模糊赵女士对违约条款充分注意之嫌。图录背面的《规则》系拍卖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并非与赵女士签订的合同,对于赵女士不具法律约束力。拍卖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