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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16-02-29 08:52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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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规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很多内容。比如新规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制度,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 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 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艺术品的真假性,新规也作规定,明确艺术品经营者有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新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 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售假、造假的行为,上述新规也提出“追责”,强调艺术品交易要遵循“责任溯源”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 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新规还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条款都可以让消费者在主张权益时举证方便,便于区分责任。

知名藏家朱绍良表示,过去出台的适用于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但都针对性不强。“这次《办法》的制定,确实触及了艺术品市场目前最严重的一些问题,相信会对规范艺术品市场起到很好的作用。”

有部分从事艺术品备案服务的机构表示欢欣,认为新规为备案鉴证行业提供了“有法可依”的行业标准,相信将使该行业迎来发展的春天。据一家艺术品鉴证备案机 构有关负责人称,该机构对知名书画名家的作品进行备案,建立数据库,可以方便艺术家和收藏机构、买家们快捷查询,获悉作品真假。

不过,有拍卖行则对此不太乐观,认为执行难度大。

精诚所至拍卖总经理陈绮雯告诉记者,比如尽职调查部分,卖的好的画家不可能给拍卖行出证明。对于画家来说,证明自己十多年前过去的作品,是很大的工作量。 现在市场上出现的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也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它们出的证明买家不一定认可,民间的鉴定家各有各的专长,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还有专家委员会的问 题,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权威能够让政府和民间同时信任的组织,还只是停留在个人的身上。”

据悉,此次《办法》制定的参与者刘双舟亦向媒体坦言,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困难。去年他在微博中称,让“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提供所交易艺术品合法性 的证明文件,包括艺术创作者出具的原创证明、艺术品收购凭证或者交易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意见”是很困难的,因为“艺术品权利转移无需登记”。

据他称,中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问题确实是太多、太复杂,不能指望通过《办法》这一个部门规章来全部解决。“尤其是艺术品鉴定和评估问题,存在的争议还比较大。另外还有些内容的落实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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