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君墓中的胡人商队图及线描图
史君墓中的胡人商队图线描图(局部)
2.建中元年(780)以前唐朝税率多维持在百分之二,赵赞奏文: “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致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二十文。”一般实行每千文征收过税二十、住税三十的制度,过税相当于关税,主要对行商征收;住税相当于市税,针对有铺面的坐贾而收。所以行商税率低于坐商,而东西古道上布帛贸易从中原到西亚是二百到三百倍的利润,唐朝一贯二十文的税率应该是相当低的,这就使胡商兴贩有着极大的收益,所以行商胡人陶俑在墓葬中屡屡出现,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状况。
3.唐制,商人若携带商品游走逐利,从事商品贩运,必须向官府具牒申请过所,并持有官府衙门审查后批给的过所。行商到了贩运之地,还要再次将原来批准的过所一并附上重新申请,防止贩货逾期、人员冒充、物品不符等情况发生,并保证没有违禁物品,以及行商携带的奴婢、作人和牲畜的合法性。这种严格审批的过所制度并不能阻碍胡人行商的流动,因为相比坐商经营有着税收减免的优惠。《新唐书·西域传》: “诏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征西域贾,各食其征,由其北道者轮台征之。”“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只要是利益所在,商人仍会趋利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