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法院却认为兔子上身直立蹲坐以及右侧头时耳朵前后分布的姿态属 于公共领域资源,不应作为判断侵权的比对依据,而被控侵权商品剩余部分与郑 宝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区别之处较相同之处更为明显,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被控侵权商品与郑宝成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郑宝成主张朱炳仁 公司、朱炳仁侵犯其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郑宝成的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实质性相似呢?中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给出对作品抄袭的判断 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在认定方法上,则采用认定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其中前者是考虑两部作品有没有接触的可能。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只要一部作品诞生的时间在另一部作品之后,就默认有接触的可能。至于实质性相似,一般是通过整体观感法和抽象测试法,让法官自行判断。其中,整体观感法也叫普通观众测试法,就是不去刻意区分哪些内容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形式。只从普通观众的角度来看作品是否构成抄袭。而抽象测试法就更为细致,它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 骤。法官会先通过思想-表达的二分法进行抽象分析,并过滤掉作品中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或公共领域内容,再对剩下的独创性表达进行比较,最终确认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这是一个博弈的世界。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让世界更美好,而不是让这个 世界变得更糟糕。对于法院的判决,郑宝成老师深感不公。当一些业内专家学者得知此事后,自发地撰写了不同意见,从专业角度对两件作品是否够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了阐述。他们分别是:中国美术学院雕塑系教授傅维安、深圳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蔡强教授、亚洲现代雕塑家协会中国区会长、暨南大学艺术学院教 授、广东艺术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曾振伟、华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教授石磊。他们指出:雕塑作品重在表达造型形态,颜色处理只是伪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