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绝对命运”开始依据对神化了的“天”的崇拜,发展成汉代的对“天命”的理解。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中就指出:天命在运,是变化运动的,因此王权是可以更改的,王权如失去民心,就失去了“常理”,它的合法性便随之失去。因此天理在民的思想也奠定了王权合法性的制衡因素。到宋代,更是强化了这一因素,从天命到天理再到人伦秩序的肯定就成为王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因此中国式的民主与自由就被溶汇在这一特定文明的框架中,而且有其独特的个性。对于这一说法,当今的“精英”们肯定会加以耻笑,但是我们是否能冷静地想一想,民主与自由难道不是强调每一个人以“政治选择”的权利为主,以围绕人生的其它权利的自主选择为辅的各项主张吗?不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吗?那么对于中国人而言,这些主张是通过在人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道义”内涵来加以实现的。这是中国人的行动准则,一样具有公平正义性,只不过西方更依赖于对抗与制压,中国人更依赖于自律与廉耻。这取决于西方文明对人的看法是原罪而对人的个体性存在是不信的,东方文明对人的看法是信而具良知的。因此,中国人决不会任由法律主宰,而甘愿听凭道义的发落,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只能被动的强化和体现人伦道义的精神而不是对立和捎弱。就如同中国人的社交场在饭桌,西方人的社交场“pat”咖啡馆一样,方式的不同,不等于本质需求的差异。
中国人的这一特点是肯定了人是文明符号这样一个具有“形而上”特征的价值定位。以此作为人独立于自然生物之普遍的人文价值和人性的文化属性,文明就此而展开。这就是《大学》开头所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于至善”。因此,中国文明很早就确立了以形而上的“无”与形而下的“有”,也就是由“道”及“体”,由“道”及“器”的两个认识范畴。立足于对自然世界与精神世界的相互谐调,相互依存,相互流动,有差异的统一,或可称之为由无到有的“原理性思维”的特别方式,中国人从未将物质世界的真实与精神世界的真实相对立,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不是“对立与统一”的方式,而是“和而不同”的秩序性思维。